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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 来源: 时间:2010-3-29 点击: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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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
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 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除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设定的继续实施外,依法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 项。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
进行了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
对其中的211 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
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为
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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