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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入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0-4-14 点击: 评论:
 

湘财非税〔200819


省直各社会团体,各市州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收入及票据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社会团体的收入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捐赠收入等。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二、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可不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应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其收入使用接受财政、民政部门的监督。
   
三、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其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社会团体原则上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代行政府职能,并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法定的强制性培训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所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依法纳税后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社会团体除本文第三、四、五条规定的内容应作为非税收入管理的情形外,依法开展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和其他合法收入,均不属于非税收入,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民间组织专用发票》,并依法纳税和接受监督。
   
七、社会团体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社会团体必须及时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社团年检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组织的财政票据年检,年检时应向民政、财政部门报送经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八、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相关业务,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
   
九、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团体收支和票据的监督管理。严禁违反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不履行会费标准备案手续、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违反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及违规支出等行为。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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