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非税局财政票据年检年审程序
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市非税局对用票单位财政票据实行年检年审制度,即在年度终了,对上年度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核销、结存和保管等情况进行审验。
年检时间定为每年3月至5月。
一、用票单位年检需提供:①《票据购领证》;②加盖公章的《津市市财政票据年检情况表》、《津市市非税局财政票据核销明细表》;③上年度购领后未使用和使用后未核销的票据(已使用并核销的票据号段及金额如实填列在《津市市非税局财政票据核销明细表》中,不需提交票据)。
二、财政票据年检年审完后,市非税局在用票单位《票据购领证》上盖具年度审核章,完成上年年检手续。
三、市非税局将用票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年检合格情况及时公示。
津市市非税局财政票据购领证审批程序
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用票单位首次领用财政票据需办理《票据购领证》,其办理程序如下:
一、用票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①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属社团组织的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社团备案表,理事会决议及会员名册;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③收费许可证和准予收费的有关法律依据及文件;④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制度;⑤财务独立核算的证明(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新成立的单位在购领票据一个月后补交)。所提交的资料均带原件核查,留存复印件。
二、用票单位应填写《申请核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审批表》和《用票单位基本情况表》,经单位领导在《用票单位基本情况表》内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报送政务中心非税局票据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对用票单位所填写的有关项目和提供资料的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
三、审核后的资料由市非税局票据股复核后呈报分管局长审批,经同意后由窗口发放《购领证》。用票单位凭《购领证》正常购领财政票据。
津市市非税局财政票据发放程序
一、票据的分类管理
根据《湘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财政票据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二年,票据超期使用无效。我市财政票据管理分为日常用票的管理和特殊用票的管理二大类。
1、日常用票是指事先有计划且已确定用票基量(含临时超基数用票)的票据事项,由票据股长负责审批与管理。即执收单位提前3个月向市非税局票据股申报本单位下季度用票计划(1月1日前报2季度用票基量;4月1日前报3季度用票基量……),并填报《津市市财政票据购领计划表》,市非税局按执收单位的上年度实际用票量结合当年度单位计划用票量核定用票基数(用票量大的按月确定用票基数,用票量小的按季度确定用票基数),编制《××年度执收单位用票计划表》,市非税局根据用票基数按月供应票据,日常用票单位按规定的核销程序正常核销票据后即可按基数购领票据。
2、特殊用票是指事先无法确定用票计划和其它特殊用票事项。特殊用票实行一事一审批原则管理,特殊用票事项的用票单位每次购票时填写《特殊用票申请》,票据股长与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票据发放的具体程序
1、用票单位票据专管员持《购领证》至非税局票据窗口购领票据。
2、正常核销票据后,票据窗口经办人员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票单位票据专管员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至五联至商业银行(工行、建行)窗口缴纳财政票据工本费,银行收妥款项后在缴款书第二联上加盖银行章戳退用票单位,用票单位将缴款书第二联交票据窗口,票据窗口经办人员在确认收妥款项后,在缴款书第一联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交用票单位作缴款依据。
3、票据窗口经办人员打印票据购领记录,发放相应号码的票据,用票单位票据专管员在购领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与票据实物核对。
4、若票据不能正常核销,则需按票据核销程序办理相关事项再予以发放票据。
5、若出现特殊供票情形,则应填写《特殊用票申请》,后予以供票。
津市市非税局财政票据核销程序
一、票据核销类型:分为自动核销和手工核销
㈠自动核销
1、票据自动核销应具备的条件:
⑴ 用票单位使用票据所收取的资金已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且市财政局国库股已正常核算记帐。
⑵ 用票单位所使用的票据为:《一般缴款书(直接缴款联体)》、《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联体)》、《一般缴款书(直接缴款单本)》
2、票据不能自动核销的原因及处理方法详见下表:
票据不能自动核销原因及处理方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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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不能自动核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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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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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票单位票据信息录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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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用票单位到市非税局票据股网络维护员处进行更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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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票单位开票信息没有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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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用票单位自行上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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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票单位开具票据收取的资金没有缴存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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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用票单位将资金缴存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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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票单位开具票据收取的资金没有正常核算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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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用票单位到市财政局国库股进行对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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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窗口经办人员发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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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非税局票据窗口经办人员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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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票单位使用串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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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由市非税局票据股网络维护员或票据窗口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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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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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非税局票据股网络维护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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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手工核销
需要手工核销的票据:
⑴ 用票单位开具票据收取的资金按有关规定不需缴存汇缴结算户。
⑵ 用票单位使用过程中作废的票据。
⑶ 用票单位遗失、灭失、毁损票据。若遗失空白票据,应查明原因,及时登报声明作废(需报送原件一份),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须经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市非税局票据股;若遗失票据存根,则应查明原因,出具使用该票据所收取的资金已缴存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证明,并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须经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市非税局票据股。以上两种情况均需由票据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准予以核销,用票单位如不按规定办理则暂停供票。
二、票据核销用票单位应负责办理的事项。
用票单位在使用票据过程中应负责办理好以下事项,否则将造成票据不能正常核销:
1、用票单位购领票据后在单位执收子系统中输入票据信息时要认真细心,避免输入错误,如票据种类、字轨、号段。
2、需要上传开票信息的用票单位应及时上传信息。
3、用票单位开具票据以后应及时下载核对对帐单(在数据下载中,勾上单位对帐),若对应的资金没有正常核算记帐,首先应到市非税局征管股进行对帐处理,待查明原由后,再到票据股办理核销事项。
4、用票单位使用票据时应避免串票。
5、需核销的票据存根,应由用票单位按规定填好《常德市财政票据存根封面》、《湖南省财政票据填开审计卡》和《财政票据核销明细表》后分类装订成册。装订成册的票据存根经市非税局审核盖章后由用票单位自行保管。
其装订要求是:①核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装订《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联及《财政票据核销明细表》;②核销《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非定额)应装订《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存根联、《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湖南省财政票据填开审计卡》及《财政票据核销明细表》;③核销定额票据应将存根联进行粘贴后按《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非定额)票据保管规定进行装订;④核销其他财政票据按《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非定额)票据保管规定进行装订;⑤票据用量大的单位,缴销时若可以连号核销的按票据号码顺序装订,不能连号核销的按季度或半年装订;用量小的单位平时按本缴销后半年或一年统一装订。
三、票据核销具体程序:
1、用票单位要按月核销票据。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时由用票单位票据专管员出示《购领证》,市非税局对已使用票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①存根装订是否正确;②存根或作废票据各联次是否保存完整;③作废票据是否注明作废字样;④票据号码是否连续;⑤票据是否专用;⑥收款项目是否合法;⑦收费标准是否依规;⑧票据各要素填写是否齐全、正确;⑨《财政票据核销明细表》填列是否准确;⑩资金是否足额缴存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1、《常德市财政票据存根封面》填列是否正确。
2、核销时若出现不能正常核销的情况,则需与征管股对帐后,非税局票据股按单位进帐凭证对票据进行手工核销。
3、正常核销的票据经核查无误后,市非税局票据窗口经办人员在装订封面上加盖市非税局票据缴销专用章,退回用票单位保存,再按核销的票据数量供票。
4、对审核不合格的暂不供票,要求填写《财政票据缴销审核情况表》,报市非税局稽查股查明原因,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津市市财政票据购领计划表.xls
2、津市市财政票据销毁清册.xls
3、津市市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申请表.doc
4、2009年度津市市财政票据年检情况表.doc
5、2009年度津市市非税局财政票据核销明细表.xls
6、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审批表.doc
7、用票单位基本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