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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0-4-14 点击: 评论:

常财发〔2008〕31号

市直各单位,驻常各政府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市直单位提供政府采购服务,推进依法理财,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和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完善编制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的财政性资金,其支出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市直单位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报审。除上级追加和预备费安排外,未编制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市政府采购办不得受理审批,市直单位不得组织采购活动;经批准通过的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对政府采购项目、金额进行调整的,市直单位应按程序报送审批。
    2、实行年度计划采购。对批准的采购预算,各单位应根据单位资金安排情况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物品参数、采购时间要求,于采购预算批复后10天内报市政府采购办。市政府采购办根据各单位提供的采购清单计划,对公开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根据需要及时审批,对询价采购每月打包采购一次。
    3、推进行政合同管理。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行政合同的方式推进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确立具有法律效力,市政府采购办、采购人(市直单位)、中介机构、供应商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4、调整采购限额标准。省财政厅规定,我省市州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3000元以上。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方便市直单位及时采购,将市本级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单项5000元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可由市直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一律由实行政府采购。
    5、简化采购报帐审核。对市直单位在限额标准以下自行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从2008年10月1日起,市政府采购办不再进行报帐审核,由市直单位按财务管理程序审批后到市国库集中支付局办理支付手续。
    6、积极推进阳光采购。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常德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标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同时在《常德日报》上公告。评标专家由采购单位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现场选定。公开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由采购单位派员参与评标,集中询价采购由采购单位推选代表参与评标。聘请常年特约采购监督员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重大采购活动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现场参与招标监督。
    7、归口办理采购审批。由市政府采购办归口办理市直各单位的政府采购审批事项。市政府采购办负责市财政局科室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一般采购事项7个工作日内通知市直单位审批结果,追加采购事项每季度回复市直单位一次。实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未落实或不满意的,市直单位可向市财政局监察室投诉。
    8、提供价格信息服务。由市政府采购办在《常德政府采购网》上建立价格信息专栏,及时提供市场价格咨询,指导各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预算价格,原则上单位预算报价应低于市场价格,以降低采购中标价格;对市直单位预算报价等于和高于市场价格的采购申请,市政府采购办不得同意进行采购。
    9、强化售后服务管理。市政府采购办要加强对中标供应商的管理与监督,督促中标供应商切实做好售后服务。受理采购人(市直单位)售后服务投诉后,对在省内设有售后服务站的,督促中标供应商在24小内妥善处理,服务到位;对在省内没有设立售后服务站的,要帮助采购人(市直单位)搞好协商,督促中标供应商按合同履行中标承诺。
    10、实行采购过错追究。对政府采购中的不当行为,除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对政府采购的不同主体进行监督和处罚外,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有过必罚的原则,实行过错追究,强化政府采购不同主体的责任意识。
    中标供应商不按采购合同提供采购货物,协助采购人(市直单位)私下变更采购货物的,对所提供的货物不予付款;与采购人(市直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和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抬高采购价格的,对高于市场价格的部分不予付款。上述行为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履行中标承诺的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没收缴入国库,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并实行网上通报。
    中介机构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发现一次,通报市直单位,并没收相关场次政府采购代理费缴入国库;发现两次,取消其在我市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实行网上通报。
    市直单位与中标供应商串通套取的财政资金,没收缴入国库,三年内不审批单位新的政府采购申请,并等额扣减单位当年度预算资金;市直单位在限额标准以上自行组织采购活动、与中标供应商事后变更采购合同所取得的采购货物,没收归国有资产调剂仓库所有;市直单位与中标供应商串通抬高采购价格的,并等额扣减单位当年度预算资金。上述行为,同时报请相关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政府采购办工作人员在采购监管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违反有关政策、法规、法律的规定,造成失误的;在采购监管中违规向供应商透露有关招投标信息,有意诱导评审委员会排斥选择供应商,利用监管便利以权谋私的;无视有关廉政纪律规定,接受供应商的吃请、收受礼品、接受消费服务等行为,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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