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保险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经过政府采购,确定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承保公司(承保公司名册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全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010-2011年度(含驻地在津市城区以外的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公务车辆的保险,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保险。
各单位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车辆保险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尚未到期的车辆,在保险到期续保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二、承保公司及保险费率
经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服务部为2010-2011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承保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承保公司在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对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不含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均给予30%的统一优惠比例,即实缴保费=标准保费×(1-30%)。
承保公司车险标准费率如在执行期限内发生变动,凡在标准费率变动后投保的车辆,按新的标准费率计算保费,但优惠比例不变。
三、投保险种
本次招标的险种有: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为必保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责免赔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为统一规定参考险种。各单位应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参保险种。
四、承保公司的选择
为了促进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各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服务质量,在有效期内,各单位可以根据各中标保险公司的服务网点、费率优惠和服务承诺等因素,自主选择承保公司。
五、保费的结算
各单位投保车辆和续保车辆,在与承保公司签定确立保险责任条款同时,经单位有关主管人员审核后,将相关资料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保费支付分为国库直接支付和市直单位自行支付两种方式。纳入国库直接支付范围的单位,按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尚未纳入国库直接支付范围的单位,由各单位与承保公司直接结算,结算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5天,或与承保公司协商确定。
六、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申报,切实做好公务车辆集中保险工作。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保险费结算工作的财务监管,严格按照各承保公司的保费优惠率审核、结算保费,投保车辆的保单要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一并入账。未在招标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三)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配合承保公司做好公务车辆保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承保公司提出《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承诺书》和《公务车辆保险合同》以外的不合理要求,未出险续保车辆不再向承保公司提取和抵扣10%的安优奖,可由车属单位对司机给予适当奖励,否则,承保公司有权拒绝,并可向市监察局和市财政局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穷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四)各单位发现承保公司不能履行服务承诺或违反本通知规定,应向市财政局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承保公司警告、按约定扣缴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承保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参加下一轮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投标。
(五)严禁在公务车辆招标定点保险公司范围以外投保,凡违反规定的单位,其保险费不予列支,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投保经办人员的责任。
(六)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严禁在公务车辆定点保险中有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736—4230438 邮政编码:415400
市监察局联系电话:0736-4213533 邮政编码:415400
附件:
1、津市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承诺书
2、津市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公司联系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津市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承诺书
津市市财政局:
根据津市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政府采购文件的要求,我单位在提供津市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期间,郑重承诺:
一、保证按公开招标文件要求和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承诺,向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并不断改进服务条件和提高服务水平。
二、同意按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和单位自行支付两种方式支付保费。
三、同意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津市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投保情况统计表》和《津市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并承诺统计填报的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
四、同意投保车辆保险费率按中标费率执行,其保险责任不变。基本保险费率如有变化,及时上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五、对承保的津市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
六、同意对定点保险业务范围内的出险车辆协助投保单位索赔。
七、对投保单位提出的违规、违法的不合理要求坚决予以拒绝,并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
八、如发现我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意取消定点保险资格,并扣缴履约保证金。
1、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含3次);
2、不履行职责及时报送定点保险相关报表,一年内累计达到3次的;
3、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不能按承诺及时理赔的;
4、定点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本承诺书自本单位签字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有效。
承诺单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
签字 (章)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服务部
签字 (章)
附件2:
津市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公司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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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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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保险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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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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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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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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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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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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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
|
朱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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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2033
|
4222248
|
13875021212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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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津市服务部
|
蔡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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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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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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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742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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