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方便预算单位用款,现就有关事项确定如下:
一、明确分月用款计划的编报与审批程序
1、各预算单位在每月15日前编报本单位下月用款计划,市财政局各业务股室在每月25日前对其进行初审,提出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的款项和额度的建议数。市财政局国库股按照财政支出的类型和范围,预算内支出用款计划分月核定,预算外支出视收入进度按月核定,并在下月第一个工作日前批复各预算单位当月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款项和额度(含现金支付额度),同时分别通知市财政局业务股室、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局及市人民银行国库科、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用款额度可以累加使用,即上一月份用款额度余额可以结转下一月份使用,当年有效。
2、本年度预算批复前(1-4月),预算单位应于上年12月10日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拨款控制数将下年度1月份的预算单位月用款计划编制并上报,业务股室于上年12月15日前完成初审,国库股于上年12月20日前确定额度并通过支付网下达。2至4月用款计划报送,根据预算拨款控制数按前述程序办理。
3、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调整文件后,相应调整用款计划,并将有关数据录入“支付网”报送财政部门。用款额度下达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包括追加、追减和科目调整),由预算单位按上述程序通过“支付网”提出申请,报财政局主管领导审批。
二、控制授权支付额度
授权支付额度一般按不高于公务经费20%,下列情况可以申请提高授权支付比例。
1、在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前,预算单位人员出差需借差旅费的,在报送月计划时,附增加差旅费授权额度的相关申请,注明出差事项,按增加后的金额下达额度,临时安排出差的,先调增额度,再在追加计划时补报申请。
2、预算单位不在城区范围内的,因收款人比较分散,且支付规模较小,可根据单位需求申请授权支付额度。
三、推行直接支付原始凭证审核
1、为确认支出是否实现,避免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套现财政资金,预算单位在转账到个人账户时,收款人不为常用收款人或不为设在乡镇的二层机构经办人的,要提供相应原始凭证。
2、支付到常用收款人个人账户的,每一次支付审核原始凭证后,预算单位提供《常用收款人个人账户信息登记表》,对常用收款人的姓名、账户、经营项目进行备案,备案后不再提供原始凭证。
3、主管部门对延伸到乡镇的二层机构进行财务统管后,按月报账时,以直接支付到收款人为主,确因小额支付由二层机构经办人代垫报账的,由主管部门指定经办人并到财政局备案,备案后直接支付到经办人个人账户的,不需提供原始凭证。
四、执行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审核程序
1、属政府采购的直接支付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审核程序办理支付。预算单位申报计划时,要向市财政局业务股室、政府采购办、市支付局提供确定项目的合同副本以及项目施工单位的银行账户。
2、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需要支付采购款时,采购人应当向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支付的相关凭证,包括财政局批复的采购预算、采购合同副本、验收单(质量验收报告或接受履行报告)、发票、供应商银行账户;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需提供中标供货合同;预付工程款或结算工程款,需提供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工程款决(结)算评审报告及工程建安发票等其它资料,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开具《政府采购财政付款通知书》,由采购人向市国库集中支付局提出支付申请。
3、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政府采购财政付款通知书》(见附件)形式,具体列明要求办理政府采购汇款的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付款金额等。
4、由采购人送市国库集中支付局审核《政府采购财政付款通知书》,并与采购人提出的支付申请核对一致后,按采购项目实际发生额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给供应商。
五、规范非税收入及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资金及往来资金的处理
1、各预算单位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征收的非税收入和利用地税票据收取的服务性收入(剔除税金),必须全额缴入津市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资金,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省级、常德市级)的专项、补助等资金缴存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往来资金(预算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及个人之间发生的临时性暂存、暂付和应收、应付等待结算款项)缴存津市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机关社保拨付的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缴存财政结算专户;各预算单位向银行、单位或个人借款用于单位经费开支的必须报分管市级领导和主管财政的常务副市长签字同意后将借款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再由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分解财政结算专户,市国库集中支付局凭非税报单登记单位结算专户指标。各预算单位向银行、个人借款按约定期限还款,向单位借款必须规定还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六、强化相关部门责任
1、预算单位责任:严格按照资金支出划分方式从零余额账户中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进行资金支付;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于2009年5月1日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备案。特别是要在用款计划报审、支付申请和支付审核的分岗分设、计算机安全防护、密码维护与使用等方面确保措施到位,规范运作;在资金支付环节如出现任何安全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局国库支付局和代理银行反映,必要时向公安部门反案。
2、代理银行责任:根据与市财政局签订的服务合同,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有关的零余额账户支出安全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统一负责协调国库集中支付在安全保障方面的业务与技术工作;对有关安全制度要以内部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同时要加强对支付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在资金支付环节如出现任何安全方面问题,请及时向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反映,必要时应向公安部门报案。
3、财政部门责任:设置专人专岗,负责联络各方,并定期更新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之间的有关联系与通讯方式,确保各方的信息沟通顺畅;不断完善资金支付安全管理制度;各业务股室必须加强用款计划初审、二级审核的分岗分设、计算机安全防护、密码维护与使用;通过软件升级、安全产品和硬件配置进一步加强系统的安全保障。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