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嘉山工业新区财政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8〕406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的意见》(湘财乡〔200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津市市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津市市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制度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津市市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制度
一、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收支平衡、突出重点、综合预算、细化预算的原则。
第二条 预算编制要求细化到各站所、各个村。
第三条 收入预算要完整、准确。
第四条 支出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确保重点的原则,实行零基预算。
第五条 预算草案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乡镇(街道)财政所及时通知各单位,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若发生无法避免的短收或增支因素,使预算执行可能出现赤字,则需调整预算。调整预算需报市财政审核后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条 乡镇(街道)财政所在会计年度终结后要认真做好决算工作。年终决算必须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完整,报送及时。
第八条 实行预算监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年终决算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接受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二、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账户的清理和开设
(一)取消乡镇(街道)政府、站所和村在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对乡镇(街道)政府及所属机构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二)由市乡财局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乡镇(街道)“结算专户”,乡镇(街道)机关“支出专户”和站所、村级“支出专户”。
第二条 账户的使用管理
(一)乡镇街道“结算专户”主要用于核算上级财政拨付各乡镇(街道)的收入和其他财政调度资金;乡镇(街道)、站所和村取得的其他各项资金(含收回的债权)。资金拨付凭证使用市乡财局统一规定机打专用拨款书,印鉴使用财政所公章和所长、结算员私章。该账户禁止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二)乡镇(街道)机关“支出专户”收入只能受理来自“结算专户”的拨款,资金支付凭证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印鉴使用财政所公章和所长、结算员私章。
(三)村级“支出专户”收入只能受理来自“结算专户”的拨款,资金支付凭证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印鉴使用财政所公章和所长、站(村)账会计私章。
第三条 账户监督和管理。非经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同意,乡镇(街道)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开设其他银行账户,否则,一经查实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三、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为了加强管理,规范征收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票据由专人负责管理,具体负责票据的购入、入库、使用、核销,建立专帐,专柜保管。
第三条 票据的保管要做到防火、防盗、防霉、防虫、防丢失。
第四条 票据要实行“限量领用、定期缴销”制度,要定期进行库存票据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要严格票据领用手续,建立票据使用登记薄,登记册号,领发票据须统一登记编号,领用人签字。
第五条 票据使用人在开列票据时,应做到字迹清楚,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大小写金额相符。
第六条 严禁带票据回家和走亲访友;严禁带票据到公共场所进行非工作性活动。
第七条 票据专管员在未办好票据交接手续前不得随意调换。
第八条 发现票据丢失,按照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四、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国有、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资产包括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条 要做好资产购置、验收、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本单位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要建立专账进行管理,做到账账、账册、账实相符。
五、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不得坐支。现金收支必须逐日逐笔登记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开设“小钱柜”。
第三条 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出纳人员一律凭领导审批的借条方可付款。出差人员回来后3日内应主动报账,如因手续没有办完,可将所剩现金先行交回,于7日内必须办理转账手续。购买物品所借现金必须当日报账,如因一时购买有困难,次日应说明原因,3日内不报账,出纳人员有权收回所借现金。
第四条 出纳实行备用金制度,负责报销零星费用,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出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第五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六、支票印鉴管理制度
第一条 支票必须设专人负责保管,支票必须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
第二条 支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购买和使用,并建立支票登记本,按照支票号码逐一进行登记。对已签发出的支票,要及时催报注销,并定期核对,做到心中有数。发现丢失短少,必须及时查找,同时向领导汇报。
第三条 严格结算办法:
(一)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二)不准签发远期和空期支票。
(三)不准将支票作抵押。
(四)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四条 设立作废支票登记簿台账,将作废支票存根与作废支票粘贴在一起,加盖作废戳记并在作废支票登记簿上登记。
第五条 印鉴管理。各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一个人不得保管两枚以上(含两枚)私章;印鉴的启用和废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资金拨付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严格资金拨付程序,按照乡镇支出总计划,除基础工资、保险支出、五保户供养资金按规定分别拨给工资统发中心、社保中心、和民政局外,其余资金由乡镇按月申请、乡财局审核、国库按月拨付到乡镇街道结算户。
第二条 拨付时间。工资每月要求5日前、进度款要求10日前由结算员填制工资和预内拨款单报乡财局审核。
第三条 乡镇(街道)支出,结算员通过编制分月用款计划,远程申请支付,乡财局审核,将资金由“结算户”拨入“支出专户”。
八、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条 每个乡镇(街道)分别设置四个账套,即总预算、机关、站所、村级账套。分别执行总预算会计、行政会计、事业会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条 每个账套的一级核算科目统一设置,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条 会计核算全部实行电算化,杜绝手工记账。
第四条 会计凭证的管理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必须有效、合法。
2、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全。
3、每月银行对账单应视同原始凭证,按月装订。
(二)记账凭证
1、按时完成记账凭证的编制、审核工作。
2、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金额相符。
第五条 会计账簿的管理
1、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在规定的会计账簿中核算,严禁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私设会计账簿。
2、会计账簿与实物及款项相符、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及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
第六条 及时结账与对账
(一)每个单位的每个账套要求每月结一次帐,必须在用友账务处理模块里操作,站所和村级可一季度一次。
(二)与银行对账。出纳应于每月终了及时到银行领取对账单并与银行日记账进行逐笔核对,如不符,要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七条 财务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要符合会计制度及乡财局规定。
2、按月将总预算会计、乡镇政府机关会计报表打印后报乡镇主要领导;按季将村(站)会计报表打印报送乡镇主管领导和各单位。
九、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乡镇(街道)、村、站所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入全部及时纳入“结算专户”。严禁坐支和资金体外循环。
第二条 乡镇(街道)、村、站所支出严格执行预算约束和审批程序,收支管理全部实行“网上审核、网上拨付、网上结算、网上查询”。
第三条 乡镇(街道)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3000元以下的支出由乡镇长(主任)审批,3000-5000元的支出由党委书记会签,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党委书记、纪检书记会签)。单张原始支出发票金额在10000元以上必须扫描上传报乡财局。
第四条 严格按照村级低限运转有关规定将补助村级支出落实到位。
第五条 所有乡镇(街道)、站所、村级支出只能动用“支出户”、不能在结算户中列支。
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指的档案包括财务档案、财政所经办的其它档案。
第二条 设立档案室和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所里的各类档案。档案的进、出和销毁必须建立完整的手续。
第三条 年度终了,各所应认真将当年的各类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条 本单位各部门借阅档案,直接找档案管理员;外单位借阅档案,应经所长同意;需借调档案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各乡镇(街道)分别设置财政所长、财政结算员(总预算会计、乡镇政府机关会计)、村账乡代管会计、站帐乡代管会计、财税信息网络管理员、出纳岗位。
第二条 财政所长负责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收支管理与审核。
第三条 财政结算员负责乡镇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分析;办理与乡镇政府机关(村、站)和市财政局结账和对账;做好总预算帐、机关帐的会计核算、报表、年终决算工作;负责财政票据的领取和缴销;按月编制乡镇财政用款计划,办理乡镇政府经费支出的请拨;向乡镇有关领导提供会计报表。
第四条 村账乡代理会计、站帐乡代管会计,分别负责各村和各站所的会计核算;按规定用途支付各村和站所日常经费;按月提供各村和站所的日常经费支出计划报结算员。
第五条 财税信息网络管理员负责微机网络系统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涉农补贴资金基础资料录入。
第六条 出纳负责支票、有价证券的管理;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与银行和各会计对账。
十二、涉农补贴发放和财税管理信息化制度
第一条 涉农补贴发放管理
(一)补贴发放原始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归档有序。
(二)严格执行一户一卡的规定。
(三)严格控制新开户,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户的,必须书面报告所长签字,报乡财局分管领导审批,否则不予开户。
(四)按年发放数据必须分村、分组进行公示。
(五)所有补贴金额必须发放到户,严禁截留和扣压。
第二条 财税信息化建设管理
(一)硬件设备及系统安全。
1、不得人为损坏设备。
2、不得因操作不当致使系统出问题。
3、要经常清除病毒。
4、不得安装其他游戏、聊天软件。
5、上级配备的机房各项设备不得调换、挪用。
6、软硬件出现损毁或故障,两天内必须排除,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二)邮件收发
1、按要求进行邮件收发登记处理。
2、按时收取信息或回复信息。
第三条 人员管理
(一)实行专人专机操作、采取相关安全保密措施。
(二)及时收集整理系统新问题,新需求。
(三)积极参加本局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和业务考核。
十三、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安排专项支出、上级和本级财政追加的专项补助等。
第二条 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乡镇结算户需填列预内拨款单,报乡财局审批,国库拨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反馈到乡财局(额度在5万元上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应按要求进行投资评审,并严格坚持先评审后审批,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结算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
十四、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公开的内容
(一)村级财务预决算
1、年度村级组织收支预决算
2、基本建设专项预决算
(二)年度收入
1、政府补助性收入
2、筹资筹劳的工日和资金
3、社会捐助、捐赠
4、村级发包收入
5、其他收入
(三)年度支出
1、固定资产的购进支出
2、村干部的工资福利支出
3、基本建设和设备的维护和维修支出
4、公益性支出
5、筹资筹劳使用情况
6、其他支出
第二条 公开程序
(一)由村报账员会同村帐乡代理会计提供村级财务公开的基础数据。
(二)按照民主理财制度要求由村民理财小组组织审核。
(三)拟定公布文稿,由村委主任、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村会计和村帐乡代理会计签章后公布。
第三条 公开的时间及要求
每个季度公开一次;要求及时、准确、具体、真实;公开栏要固定;村民有异议的收支要及时解释和处理到位。
十五、民主理财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村级集体资产的合理使用,保障村级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增强村级财务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村必须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必须经过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村支两委干部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参与审核村级财务收支,各项支出必须要有民主理财小组签字盖章方可报销;各村编制的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张榜公布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的数据,必须通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和签字盖章认可后方可公布。
第五条 民主理财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理财会议,审核本季度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向村支两委反馈审核结果,监督财务公开。
第六条 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后村民反映的情况,有权进行调查和解释,并督促村支两委进行处理和解决问题。
十六、控债消赤制度
第一条 建立债权债务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条 成立专门控债消赤领导班子,专门负责消赤减债的具体工作,制定详细的减债计划,每年要求化解债务总额的6%。
第三条 加强债权管理,做好依法依规清收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不得新增债务,严禁举债办事,兴建公益事业也要量力而行,不得向农户乱摊派,不得为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举债或者提供担保的,根据《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债务处理要坚决实行债权债务置换,债务清偿,降息止息。资产资源的处置要实行公开发包和拍卖。对通过置换和资产资源发包拍卖仍不能消化的债务,不能继续计息。
十七、绩效考评制度
第一条 对财政所及其各岗位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制度。
第二条 加大目标考核力度,任务量化到岗;考核打分细化到项;奖惩措施硬化到人;考核结果公开到所。
第三条 年度考核成绩作为财政所和各岗位评先评优的依据,财政所年度工作考核成绩在全市前3名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各岗位工作人员按考核结果兑现目标考核奖。
第四条 实行末位淘汰制,财政所考核结果连续2年排在全市最后一名的,该财政所长应引咎辞职;工作人员考核连续2年排在最后一名的予以调整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