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组织实施好我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工商局、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外[2009]26号)和《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湘财外[200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津市辖区内户口登记在村委会的农业人口。
二、补贴行为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在湖南省境内换购轻型载货车的给予补贴;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在湖南省境内购买排量≤1.3升的微型客车给予补贴;
3、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在湖南省境内购买本省企业生产的轻型载货车给予补贴;
4、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湖南省境内购买摩托车的给予补贴。
三、补贴产品及型号
1、补贴产品必须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收录的品牌。
2、换购轻型载货车是指购买外省企业生产的轻型载货车要享受补贴,须先将购买人自有的三轮农用车或四轮农用车报废,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轻型载货车是指“车辆型号”第一位数为“1”或“3”或“5”,1800kg<总质量<6000kg,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4、微型客车是指“车辆型号”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1.3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四、补贴比例及金额
1、汽车补贴款
①销售价格×1O%(销售价格≤5万)
②5000元/台(销售价格>5万)
2、摩托车补贴款
①销售价格×13%(销售价格≤5000元)
②650元/台(销售价格>5000元)
3、报废汽车补贴款
①三轮农用车:2000元/台
②四轮农用车:3000元/台
五、补贴申报、受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①汽车:市财政局企业股,联系电话4223411;
②摩托车:户口所在乡镇财政所。
联系电话:三洲驿财政所:4239622;汪家桥财政所:4237335;襄阳街财政所:4212328;金鱼岭财政所:4211175;新洲镇财政所:4263357;灵泉镇财政所:4100168;白衣镇财政所4288568;棠华乡财政所:4111088;渡口镇财政所:4122051;保河堤镇财政所:4251349;李家铺财政所:4141028
六、申报补贴需带齐以下资料
1、购外省产轻型载货车
①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车合法回收企业);
②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③新购车辆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④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⑤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⑥购买人邮政储蓄存折(账号开头数字为605587003200的存折)。
2、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和本省产轻型载货车
①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②新购车辆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③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④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⑤购买人邮政储蓄存折。
七、其它配套鼓励措施
1、汽车上牌过程中所有行政性收费(包括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减半征收;
2、摩托车上牌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包括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全部免收。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附1:摩托车第一批目录.xls
附2:轻货第一批目录.xls
附3:微客第一批目录.xls
附4: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