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校:
《津市市中小学收入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津市市中小学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规范中小学收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学财务制度》、《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和其他非税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财政补助资金。
2、上级补助资金:中小学从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拨入专款: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需要单独报账(或建账)的专项资金。
4、事业收入: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借读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收取的其他收入。
5、经营收入: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勤工俭学收入、后勤收入以及商店承包收入等。
6、其他非税收入: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各项代收费返还款等杂项收入。
第三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拨入专款直接列入单位预算。
第五条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律开具财政提供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取,先全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然后作为教育投入全额拨付给学校;
第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按《津市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先缴入非税收入专户,再按规定拨付到学校。
第七条 学校各种代收费按要求应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第八条 学校必须建立后勤专帐,该帐户收入由学校根据学生就餐规模每月对食堂直接费用(按照物价局直接费用项目)进行申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从学校收取的非税收入中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该账户支出之核算直接成本,人员工资、设备添置及维修一律纳入学校帐户管理。
第九条 学校经费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将应缴财政专户收入计入后勤和工会帐户、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学校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费,各项收入的取得严格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
第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春季开学开始执行,全市中小学及职教集团均适用本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0一0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