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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会计核算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 时间:2010-8-31 点击: 评论:

马华明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有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安全高效理财、科学反映信息三大功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在财政监督检查中,我们发现很多单位没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填制会计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使得“科学反映信息”的功能大打折扣。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计科目使用错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撤销了银行账户,取消了“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等资产类科目。这些资产类科目的含义、核算方法与“银行存款”相比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但在实际会计核算中,仍有单位沿用“银行存款”科目,或者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完全等同于“银行存款”科目使用。“财政应返还额度”是用于核算年终集中支付额度结余的科目,多数单位根本没有使用;还有单位对年终支付额度结余没有进行账务处理,部分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进行归集与核算。

2、收入确认方法错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前,“财政补助收入”以实际拨付到银行账户的数额确认。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方法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直接支付的资金应按支出额度确认收入;授权支付的资金应按财政批复的用款额度确认收入;年终将集中支付额度结余全额确认收入。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单位仍然沿用老一套的模式:凭指标单确认收入。这种收入确认方式,完全背离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会计核算制度关于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规定。

3、资金使用核算错误。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通过不同方式支付的资金,会计核算有很大区别:在直接支付前提下,支出科目对应的是收入科目;在授权支付前提下,支出科目对应资产类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在现在的会计核算实际中,部分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没有分别进行核算,都通过只有在授权支付前提下使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核算。另外,主管部门同一专项资金给付到一个单位,既有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列支的,又有资金使用单位凭工程发票等直接报账列支的,造成会计核算责任主体不清,不利于资金监管。

二、问题成因分析

1、继续教育不到位。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改革了原有收支核算模式,财务人员理解不透。如: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按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收入,这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会计核算最大的变化。变化后支出类科目对应着收入类科目而不是资产类科目,这一核算方法与传统模式发生了根本改变,很多单位财务人员因为理解不透,把“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同于“银行存款”科目使用:凭指标单记收入,同时增加“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资金使用记支出时,同时减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造成该科目年末有余额,甚至有单位出现负数余额。而按制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只核算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的授权额度,年末应该转销,没有余额。

2、制度设计不到位。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没有明确结算专户账务处理方法,财务人员无所适从。对结算专户资金,如拨入单位的养老金、收回的往来资金等,“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没有明确这类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财务人员对此也就无所适从。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在同一会计年度核算同类会计业务,竞采用了三种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另外,很多单位不管制度怎么规定,一律通过“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核算,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形同虚设。

3、业务跟进不到位。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不断发展,财务人员业务没有跟进。20021023印发的《湖南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预算单位年终集中支付额度结余的账务处理为:凭银行对账单将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预算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额度余额不进行账务处理。该核算办法实际上是“以支定收”,只能反映单位的支出情况,不能全面反映收入与资金结余情况。随着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理论的发展,采用设立“财政应返回额度”科目对单位年终集中支付额度结余进行账务处理,方能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检查中很少发现单位按此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三、几点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组织专业人员,加强调查研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核算理论,结合一些理论上没有明确而实际存在的业务,突破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制定我市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应用办法。

2、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组织单位财务人员加强学习培训,正确理解与执行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制度,转变传统的会计核算思维模式,适应新制度新要求。相关业务股室应指导归口管理单位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在日常财务管理与检查中注重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指导,提高单位的会计核算质量。

3、强化会计管理责任。把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作为会计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继续教育不过关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也不能确定为“合格”。

4、明确会计主体的核算与监督。部分乡村使用的专项资金,报账制与拨付制同时存在,严重削弱了资金使用主体特别是乡镇财政的监督职能,存在监管盲区和管理漏洞。建议支付同一类项目资金只采取一种形式,明确会计核算责任主体。采用报账制形式的,依据《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乡村使用的报账类资金,乡镇财政和项目区应建立台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资金来源渠道和实际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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